天津楼市新政全文及解读!市区武清启动限购,外地人首付四成
9月30日晚,天津传言了太久的新政终于出炉!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调节市场供需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9月30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实施区域化限购差别化信贷政策
据悉,《实施意见》规定,本市将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限购范围:外地人限购区域:市内六区和武清贷款政策:首付不低于四成
影响:限购范围和力度相对于其他城市都较为宽松,外地购房比例超高的武清受直接影响较大,市区挤出效应下啊,环城四区和宝坻、静海、滨海受益较多,可能因为政策市场热度趋高。
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实施意见》还要求,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禁止首付贷等,贷款审核更严格
影响:降低杠杆
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以及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申请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申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工程形象部位标准,6层以下(含6层)建筑需达到封顶,7-12层建筑需达到6层以上,13层以上(含13层)建筑需达到总层数的50%。
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
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申报每幢房屋单位建安造价、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中介机构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上限宣传和销售商品住房。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对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需签订预定协议的,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在2个月内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反复预定的方式囤积准售房源,每套房屋预定次数不得超过2次。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大大严格和细化了销许获得条件,对预售登记的价格以及公布时间的规定等等。
影响:提高房企通过调整销售许可来捂盘惜售、控制网签/预定更名等情况来操作市场的难度。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本区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确保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期间可关闭涉事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打印功能,情节严重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对于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由公安、网络信息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这两句就是口号比较空洞了,没有具体措施
影响:降低房企通过调整销售许可来捂盘惜售前两天已经出过新闻了,并不新鲜,总体还是以壮声势。
Q这项政策带来的最明显的影响
天津新政靴子国庆前终于落地,但是从具体措施上来看,非常温和,但是政策的出台会带来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整体市场由较为宽松向收紧的市场趋势的开始转变,这一次的政策出台可能只是开始,市场变化的风口可能已经开启。
一是整个市场对于政策后续出台的预期加大,反而加强了后续预期恐慌抢购心理,因为此次是分区限购,留有的市场和政策余地较大,近期在未限购区域不排除出现集中成交的抢购现象,短期市场热度进一步攀升。
后续市场反应及进一步政策,我们一起关注。